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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串)课、代课和停课的规定
2017-05-12 10:33  

长春工程学院

关于调(串)课、代课和停课的规定

(长工院教〔2006〕69号)

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全校调(串)课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师授课要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教学进程和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各个教学环节的活动。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个人私事均以服从校内课表为原则。各教学单位及教师不得随意自行调课、代课、停课或变动授课时间、地点。

第二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调(串)课,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由任课教师到教师所在单位填写《长春工程学院教师调(串)课审批表》(教师必须在审批表中填写明确的调课方案),经本单位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当学校处于特殊时期时,须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到学生所在单位审核确认,任课教师将确认后的《审批表》交回所在单位,教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调(串)课情况在上课前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网上传递),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班级。

第三条 因教师本人生病或特殊事故无法正常授课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师所在单位安排代课教师,并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课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学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必须更换主讲教师,须经教师所在单位审议,报教务处核准,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在“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放假前、后一周内,不允许调、串课。对此间遇有极特殊情况需要调串课时,须经教务处长审批。

第六条 教学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停课。确因全校性工作安排需要停课,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院长办公室、教务处通知;特殊需要停课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凡私自调(串)课、代课、停课、更换主讲教师,或调(串)课、代课、停课、更换主讲教师后未在上课前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一经发现,均按教学违规、教学事故处理,无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都要依据学校《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记入档案。

第八条 教师上课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打扰,否则由此产生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后果,相关人应作为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校对各单位调串课实行总量控制,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教学单位调(串)课控制总量,并对实际调串情况按月进行汇总、通报。

(2001年制定)

(2006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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