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长工院教 〔2016〕17号)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有效发挥教师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长春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特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工作态度和各个环节教学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长春工程学院教师必须按照本要求实施教学。
第一章 职业道德修养
第一条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教敬业,无私奉献,义不容辞地承担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法规,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熟悉并遵守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
第三条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进行教育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
第四条 认真钻研业务,严谨治学,精益求精,学习、研究和贯彻学校各环节教学质量标准,不断总结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关注教育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文化成果,自觉更新专业知识,培养工程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注重自身修养,讲职业道德、讲学术诚信、讲教师人格,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学生为本,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寓德育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不得歧视、讽刺和挖苦甚至体罚学生;正确对待学生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坚守岗位,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遵守教学纪律,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上课必须按时到达教室(实验室)。在课程实施期间,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擅离岗位,不擅自停课,不自行请人代课,不擅自减少学时。
第七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语言要文明、文字要规范。
第八条课堂教学要求站立讲授。教学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教学场所内严禁吸烟。
第九条教师上课要着正装,仪表端庄,不穿短裤和拖鞋进入课堂。
第十条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十二条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都要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与学时分配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要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并要在开课前交教研室审核。教师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教师开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备课时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规定,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写好教案;教案在教学中应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并保留备查;积极参加教研室或课程组的集体备课。
第十四条教师备课时要认真研究、合理选择教学方法、教学手段,选用计算机多媒体授课时,要注意板书与电子课件的有机结合,注重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教师上课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多媒体课件及其相应设备调试、教具、挂图、录音、实验用品等)。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选定教材,报教研室审查同意后,交本单位审核。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教师要严格遵循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掌握好教学进度。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其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按统一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八条课堂讲授要力求语言标准、生动,表达规范、简练;讲授内容应做到概念清楚,重点突出,难点透彻;条理清晰,启发性强;板书文字规范,图表正确。
第十九条 要注重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条 要科学有效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对学生缺勤、违纪等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认真完整地填写《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学分制有关规定,接收选课学生听课,批准学生免听课申请。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除应遵守以上基本要求外,还应按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课程设计教学管理办法》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等规定实施教学。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四条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方式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集中辅导为辅,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网上答疑。辅导答疑时间、地点可由教师和学生商定。教师要注意解决和记载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做好辅导答疑记录,便于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教学。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依据课程性质和大纲要求布置足量作业。作业的内容要注重应用,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要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上记载作业批改情况。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平时考核和终结性考核。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特点制定“平时成绩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考试命题及成绩考核登录等要按学校《试卷质量标准》《学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和《学生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教师要进行试卷和成绩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课程责任单位。
第七章 教学总结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以书面形式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在教研室内交流后报教学单位审核留存。总结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生学习的效果、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进教学的办法等。同时,教师应根据学生、专家和同行教学评价的反馈意见,发扬优点,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注: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制定)
(2004年12月修订)
(2015年12月第2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