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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办法
2022-05-12 14:57  

长春工程学院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办法

长工院教字〔2019〕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意识,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培养具有实践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项设置与评选范围

第二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凡本学年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经教学单位推荐均可参加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获奖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5%,其中,一等奖学生数不超过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0.6%;二等奖学生数不超过本单位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0.8%;其余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于每学年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组织开展本学院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工作。

第五条参加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资格及题目审查表;

(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三)毕业设计(论文)原件(包括计算说明书及图纸等);

(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

(五)答辩记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以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为组长,成员以教授为主体,并有企业专家参加的优秀毕业设计公开答辩小组,组织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公开答辩,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进行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决定,评选结果报教务处。

第七条学校汇总各教学单位推荐结果审核后,在校园网公示3 天,无异议后,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奖励

第八条对获得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学校鼓励有创新内容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申报国家专利。凡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准者,学校将按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第十条学校鼓励学生将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同时根据作品发表刊物的等级和检索情况,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奖励。(奖励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长春工程学院,并在学生毕业后的一年内发表,发表的文章内容应与毕业设计内容一致。)

论文发表后,学校视其指导教师同为第一作者,计入其本人业务业绩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程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评选办法》(长工院教[2006]6号)同时废止。

长春工程学院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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