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五条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以及任务书和指导书的编写由教研室负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须经所在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教研室安排教师对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指导;各教学单位须对指导毕业设计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不应过多,指导时间要充分保证,要认真履行指导工作职责,确保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要规范,成绩考核严肃认真。
第四十九条 各院(部、中心)成立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