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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习教学管理
2018-05-12 23:17  

第八章 实验、实习

第三十六条 确定实验教学任务后,教学单位要组织制定实验教学执行计划,编制实验指导书。

第三十七条 教研室、实验室必须加强实验课管理,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第三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规则,认真做好实验教学记录,实验员要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教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四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根据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情况、实验态度、实验报告质量,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并做好记载,作为课程总评成绩考核和教学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教学单位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提前制定实习计划,编制实习任务书和实习指导书。

第四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习教学按时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规定,根据学生实习态度、实习表现、实习报告等,认真评定实习成绩。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应加强对实验、实习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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