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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
2018-04-20 09:02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任课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方式,选择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组织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要课程可安排期中考试,其成绩可记入课程的期末总成绩。

第三十二条 期末考试应坚持考教分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命题及评分标准由教研室或教学单位组织制定,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备案。学校文印室负责印制试卷,考试组织单位负责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

第三十五条 要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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