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长工院 〔2016〕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对《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工院教字〔2003〕18号)做出修改。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具体申报组织工作由教务处及各学院负责。
第三条我校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工学、管理学、理学、艺术学、文学。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品行端正。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经审核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取得毕业资格,平均总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的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并依照本细则第二章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学生处提供所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留校察看记录至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及学生处提供的违纪处分材料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进行核实,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
第九条 毕业生所在教学单位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但对个别有争议的情况,可由分委员会组织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当审核意见认为达到相应的学位标准时,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予以讨论。
第十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1届全日制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3年制定)
(2005年修订)
(2016年3月第2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