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
学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长工院教 〔2015〕36号)
总 则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关系到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诚信、严肃、严谨、严格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学校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依照本条例、人才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考试期间,学校主管教学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负责人任副总主考,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任主考;根据全院考试工作需要,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各教学单位相关领导、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考试工作巡视组,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课程考试分为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全校公共课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其余课程的期末考试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组织;期中考试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组织。
第七条在期末考试前,学校要召开全校考试工作会议;各教学单位要召开单位领导工作会议,任课教师、辅导员、监考人员会议,学生动员会,研究部署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学生班级应召开“严肃考风考纪”的主题班会,开展考风宣传与教育活动,在全校树立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安排
第八条 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
1.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变动必须按照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考试课程一般不允许提前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教学单位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2.考试的标准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多于或少于120分钟的课程,课程责任单位须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口试考试每名学生考试时间一般不应少于15分钟。
3.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试计划的编制
1.教务处负责编制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计划表,各教学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学生所修其余课程的考试计划表。考试计划表应按教务处确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学期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将考试计划表装订成册,教务处考务员应负责整理一份全院的考试计划表归档。
2.单班教室做考场时,一般最多可安排30名学生,阶梯教室做考场时,应按考生隔排座位安排,合班教室做考场时,容纳考生人数应保证学生之间留有足够空间。
第十条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要适中,区分度、题量和覆盖面要适当,能够有效区别学生学习效果上的差异,努力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一般可按基本题占80%、综合题和难题占20%;同时,客观试题和主观试题应各占合适的比例。
2.考试课程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区分度、题量相当但近三年考试命题内容不能雷同的两份试卷,并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命题要求:应积极建立试题库,努力实现考教分离,对于没有试题库的课程,应由课题组统一组织命题;
公共课命题要求:实现教考分离,可通过校内教师封闭命题、聘请校外教师命题、题库抽题等形式实施。
3.试题必须字迹工整、文字通顺、语意明确、图表正确、数据完备准确。命题格式必须采用教务处统一要求的标准格式。
4.命题负责人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二周,提交试题,填写“试题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印刷。
第十一条试卷管理
考试组织单位在考试前两周将考试计划表下发到课程责任单位,教研室主任随机指定其中一套试题作为考试题目,课程责任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监印、密封和协助装订工作。试卷封装应包括考试组织单位提供的考生名单、试卷及答题纸、草稿纸、考场记录单、试卷密封皮、试卷封条。密封并签字后的试卷交考试组织单位负责保存并履行交接手续。课程责任单位经办人负责废卷及试题底版销毁工作。
试卷印刷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和规范的记录,并按《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考题泄密。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教务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内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的安排
1.教务处负责测算学校考试课的总监考次数及每位教师平均监考次数,根据考试的具体进程分批次布置到各教学单位。
2.全校所有考试课都要安排学生所在学院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监考,公共基础课考试本单位教考教师不足由教务处协调公共基础课教师监考。各教学单位应选择认真、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学人员担任监考工作。一般5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50~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
3.监考任务的安排
考试组织单位须在考试前两周的周一之前提出监考任务,教务处在提前两周的周三上午之前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内容:考试时间、地点、需要监考教师数、考试科目、专业班级),有关单位在提前两周的周五之前将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应按时(在考试前一周周三前)将考试安排情况通知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负责及时通知监考教师本人。
4.提供监考教师的单位负责审核监考教师的资格。
第十三条 考场组织
1.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开考20分钟前按时到达考务办公室。迟到、不到或擅自早退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2.考试组织单位应安排专人带考试卷在考试开考25分钟前送到考务办公室(各教学楼的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师休息室),组织考试工作,与监考教师办理交接手续,开考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展示密封完好的试卷袋并让两名学生签字。考试结束后负责收回试卷(包括作废试卷、空白试卷)并到教师休息室装订试卷并密封签字。
3.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长春工程学院监考教师职责》,严格、规范地组织好考试工作,严肃考场纪律。
4.学生要遵守《考场规则》,对有违反行为者,应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巡视工作
1.考试组织单位有责任对考试组织的全过程进行检查。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单位组织的考试进行检查巡视。
2.学校要对全校各门考试课程的组织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学生考试巡视员工作职责》。
4.各教学单位成立二级巡视机构,负责本单位学生考试的巡视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执行考试安排
1.按照学校“某周考试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试事宜。权责分明,分工明确。
2.考务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详见监考教师守则、考生守则。
第三章 学生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区域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考试中有一般违纪的现象,由当事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加以纠正;出现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要当场确认事实,明确证据。认定为严重违纪或作弊者,监考教师必须在其试卷上注明试卷“作废”字样(“作废”试卷一同装订在试卷册中,教师登录成绩时按“0”记载),并告知当事人,如实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情节记载在《考场记录》和《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中,同时责成违纪作弊学生签名,监考教师也须签字。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及时到考务办公室将《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严重违纪或作弊物证报给主考。
2.考试组织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将严重违纪、作弊的学生名单及说明违纪或作弊事实的材料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要在4小时内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并通报全校,对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须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工作人员失职、违纪及处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失职:
1.未按要求及时到达考试地点组织考试工作。
2.监考过程中,擅离考场,未坚守岗位。
3.在考场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项,给考生违纪作弊创造时机。
4.未能实施有效组织,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5.未能及时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
6.所负责考场出现学生违纪、作弊,被巡考人员发现而制止。
7.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
8.其它失职情况。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纪: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2.故意泄露考试内容,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他人。
3.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
4.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不按评分标准评卷、以各种方式更改学生试卷答案。
5.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案。
7.故意涂改、伪造考生试卷、成绩单,故意毁坏、丢弃考生试卷。
8.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失职应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监考津贴;出现违纪情况,按照长春工程学院《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试卷的评阅
第二十二条各课程责任单位必须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到课程考试组织单位领取试卷并组织评阅。
第二十三条试卷评阅要求
1.试卷的收领必须履行签字交接手续,接收人必须当面点清试卷份数,核实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领取。
2.课程责任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期末最后一周考试课程应在考试结束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及试卷分析与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登录。
3.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考试试卷应实行集体评阅的方式阅卷,专业课应努力争取多人集体阅卷。(建议提供有监控设备的场所集中阅卷)
4.教师应根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公正、客观地评阅试卷。
5.评阅试卷必须用红色的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
6.各大题内的每道小题都必须批阅,主观试题要依据评分标准分步批阅。
7.每个小题或每道大题(指不含小题)均应按采分点在题尾(右端)以负分的形式标出所扣分数,在每道大题得分栏内用正分标出本题所得的分数。
8.试卷第一页的得分栏中必须填写每道大题的得分和总得分。
9.评阅试卷教师应在试卷封皮上所批阅的相应题号下签字。
10.评卷结束后,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拆封试卷,填写原始成绩单,并负责进行试卷及成绩的复核,复核结束后教研室主任应在试卷封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成绩的调整
考试成绩反映了学生学习状况和教学情况,因此,成绩一经评定,不允许随意更改。教研室主任在复核试卷过程中如发现成绩分布不合理、有较大比例学生不及格者,应负责组织有关教师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该单位须会同教务处研究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批手续须由教务处学生成绩管理员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成绩单的填写
1.各任课教师必须于考试前一周将学生平时成绩填写到《学生成绩报告表》的平时栏中,并向所教授班级公示和报课程责任单位汇总。
2.考试成绩填写应符合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章 试卷分析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试卷分析是通过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分析,掌握学生学习状况和课程教学情况的重要环节。评阅结束后,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对试题的难易程度、区分度、覆盖面等进行认真、科学地分析,准确地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找出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明确的改进和加强课程教学的建议和意见,形成书面的试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课程责任单位和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结果长期负责。
第二十八条评阅后的试卷应由课程责任单位统一整理装订成册,试卷册封皮内容填写要完整,要按学年、学期、课程、班级顺序存档备查。试题试卷存档内容包括试卷(含封皮、考场记录单)、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报告等。存档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两套试题(甲、乙)、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审批表整理成册(须设目录)存档备案。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之条款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制定)
(2004年12月修订)
(2006年12月第2次修订)
(2015年12月第3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