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
学生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暂行)
(长工院教 〔2016〕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创业,规范学生工程实践、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校根据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的工程实践、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成果经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课外创新实践8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换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的学分可以达到28学分.
第二章 课外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和学分认定标准
第五条学生课外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和学分认定标准如下:
(一)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类别
1.工程实践
工程实践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外实施且与专业内容相关的工程实践活动。工程实践活动任务应具体、明确,原则上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实践活动,工程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应提交工程实践报告等相应的成果,教学单位可根据工程实践活动的任务、内容及学生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实践学分。
2.创新活动
创新活动是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研训练,撰写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和参加技能培训等活动。具体项目如下:
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科研训练:指学生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验室开放活动、课外科技活动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
学术论文:指学生撰写的学术论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学术会议收录。
知识产权:指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
技能培训:指学生获得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各类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3.创业活动
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主创业,个人注册实体公司,能够吸纳更多的在校学生参与创业,能够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证明,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社会实践
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学校依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成绩成果和获得的荣誉给与相应的实践学分。
(二)学分认定标准
学生参加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获得学分的认定标准详见附表1。
第三章 学分转换原则
第六条学分转换的总体原则按内容相近的原则。
第七条学生获得创新活动学分,只能转换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和素质通选课程学分。优先转换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其次可以转换素质通选课程学分;创新活动项目每项最多可转换相近素质通选课程1.5学分。
第八条学生获得工程实践学分可转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与工程实践内容相关的实践或理论课程学分。
第九条学生获得的创业学分,可转换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基础、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的学分,共计3学分;其次可转换与创业相关内容的专业限选课程3学分;最后可转换课外创新实践和素质公选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生社会实践学分只能转换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特殊情况由学校组织实施部门)记载、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科技产业处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认定,报教务处核准备案;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转换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出具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1.教学单位依据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负责认定学生工程实践类项目成果和学科竞赛类成果。
2.科技产业处依据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负责认定学生创新类科研成果。
3.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依据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负责认定学生创业实践类成果。
4.校团委依据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负责认定学生社会实践类成果。
5.学生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工作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实施,由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科技产业处在每学年6月份受理学生本学年的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成果截止时间为每学年的5月31日。
第十三条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转换程序
1.申请认定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的学生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确认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项目认定部门。
2.课外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结果由学生所在的教学单位汇总、存档。
3.教学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专业课程转换清单,报教务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获得的相应学分。因教学单位管理不严、造成违规审核认定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管理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