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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学期授课计划的规定
2014-04-23 08:25  

长春工程学院

编制学期授课计划的规定

(长工院教 〔2004〕4号)

学期授课计划是课堂教学的基本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期授课计划编制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教师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应熟悉教学大纲,了解教学大纲对各部分内容的要求以及理论课、实验课教学时数的安排。

2.要认真研究教材,以大纲规定的内容为基础,科学设计课堂讲授内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的先后顺序。

3.根据本学期的教学任务书、校历和课表,确定实际授课时数。

4.教师编写授课计划时,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把大纲中规定的一学期全部教学内容分成教学单元,列出每一单元的时数和相应的教学内容,使各单元总时数与实际授课时数一致。教师可以根据各个单元的难易程度和教学内容,适当调整学时分配,可以根据教学连续性和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调整单元的顺序,但这种调整必须经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

5.一般以每2学时为一个教学单元,在计划中应写明每一教学单元的内容,不应仅以章节的标题为内容,要细化每个单元的教学项目,通过每个单元的教学项目明确反映出本教学单元应完成的主要教学任务;同时,在教具及参考资料栏内,应填写所用教具或参考书目,在课外作业栏内应指出本次课的课外作业及对学生课外学习要求或安排。

6.多名教师教承担同一门课程教学,且教材、时数、计划相同,可以编制一个教学授课计划。

7.编制授课计划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机动时间,一般学期授课时数30-60学时最多可安排2学时机动,学期授课时数在60学时以上可安排2-4学时机动。

8.学期授课计划由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教学过程中如进行某些必要的改变时,由教研室事先提出变动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教务处负责定期组织抽查各单位学期授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9.课程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由任课老师、教研室、教学单位各存一份。

10.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制定)

(2004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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