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
 首页  学院概况  教学管理  科研创新  学生工作  省级精品课  专业认证 
教学管理
 教学研究 
 教学文件 
 教学计划 
 教研室简介 
教学文件
您的位置: 首页>教学管理>教学文件>正文
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7-04-10 11:05  

                      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长工院教 〔2006〕31号)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保证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文件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开设的实验课和实验教学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理论课程中含有的实验项目,应以课程本身整合该门课程的所有实验项目形成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在实验教学大纲中要规定本门课程应开设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学时、实验类型(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其它共5种类型)、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考核方式等内容。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改由各院(部、中心)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必须齐全完备,所有开设的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每个实验项目均应填写内容齐全的《实验项目卡片》,《实验项目卡片》由相关实验室负责填写及保存,同时报教务处备存;实验教学大纲确定的实验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实验项目名称应规范,同一内容的实验不能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学校鼓励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有关要求执行《长春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是具体实施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文件,每学期各学院(部、中心)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执行计划;实验教学执行计划纳入全校教学计划统一管理。实验教学应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应履行报批手续。

学期实验课表由担任实验授课任务的实验室负责编制,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授课计划由实验教学指导人员负责编写。

二、实验指导人员资格及职责

1.资格

(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教学人员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责

实验教学人员的岗位职责应根据学校人事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按照不同岗位级别加以确认。主要岗位职责如下:

(1)负责某一实验室的管理、建设和教学工作;

(2)拟订实验室(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实施。

(3)组织拟订实验、实习教学与管理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有关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进行实验课题的开发与研究,审定实验教学方案;参加优秀(示范)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建设工作。

(5)进行本实验室(中心)实验设备的自主开发及研究工作;负责本实验室(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保养、维护、维修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保存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6)进行实验教学过程所需要的消耗材料的购置计划编制、部分材料的采购及管理工作;要随时保持帐、物、卡相一致;对消耗、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损、报废、报失,并按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处理、及时记载;能够利用微机或网络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7)根据教学计划,提出实验、实习课的安排和实施意见,编制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书;保证实验室(中心)的按时开放;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

(8)承担并完成本实验室学生实验、实习课程的组织、讲授及指导工作,批改实验(实习)报告,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完成所属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量)。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

(9)进行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或课外科技活动。

(10)做好本实验室(中心)的卫生清洁和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实验教学组织

1.每学期各学院(部、中心)根据实验教学执行计划安排实验教学任务,接受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应在开学前制订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和实验课程表。

2.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未,将本单位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执行计划下发至本部门所属各实验室,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各实验室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应向所在学院(部、中心)提交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实验授课计划、本实验室的实验课程表等教学文件。

3.实验室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4.所有实验均应配有相应教学项目的实验指导书或配套的教学资料;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有实验教材。

5.理论课程中包含的实验项目在进行实验教学时,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的全过程。

6.实验设备一般应保证:基础课应达到1人一组;技术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应达到1~2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课应达到开出实验的基本要求,原则上每组人数不宜超过8人;演示实验视具体情况而定。

7.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各类实验课一般每15~21名学生(半个班)配一名指导教师(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8.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实验教学记录》。

9.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

10.学校、各学院(部、中心)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教学工作。

四、实验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

1.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可按5%-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具体比例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待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2.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两部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新学习,并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3.实验考核内容包括:1)实验预习;2)实验操作;3)实验记录;4)实验态度和表现;5)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1)-4)项成绩时,第5)项成绩无效。

4.实验指导人员应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五、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加强对实验教学档案的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实验教学执行计划;

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授课计划;

实验课表;

历年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

实验指导书和任务书;

实验试作、试讲记录;

实验项目卡片;

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材料;

实验教学成绩考核档案;

近3年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等。

六、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2001年制定)

(2006年7月修订)

关闭窗口
 
访问量人数:

 长春工程学院管理学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3066号

邮编:1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