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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
2017-07-20 10:40  

长春工程学院

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

(长工院教〔2016〕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的管理,规范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办法,根据《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平时成绩是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验、课堂表现、考勤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三条 任课教师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根据课程特点选定若干因素进行评定,根据各因素重要性确定合适的分值。

第四条 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课程的平时成绩可占总成绩的10%~30%,对于突出能力培养的课程可达到50%。考试、考查课程的平时成绩核定比例应由课程责任单位确认,并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要求。

第五条 任课教师要在正式开课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课程平时成绩考核方案,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全体同学公布该门课程平时成绩考核方案,包括平时考核项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及其平时成绩评定原则等。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教师工作手册》中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原始记录,并客观真实的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教师工作手册》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保存备查,平时成绩考核与评定作为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课堂考勤和课堂秩序监控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全体教师应认真履行。对经常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对平时成绩有可能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应及时提出警示。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并进行公示,若学生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若仍有异议,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解决。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将平时成绩报告单交到课程责任单位,并在期末录入综合教务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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