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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专业评估暂行办法
2017-05-15 09:11  

本科专业评估暂行办法

(长工院教 〔2004〕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各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指导我校本科专业的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从而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长春工程学院本科专业教学工作评估方案》,通过系统搜集各专业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发现各专业存在的问题,为学校、专业所属教学单位及其他部门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第四条 专业评估的重点是:专业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学生全面发展以及与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专业的实际教学工作状态与确定的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与学校、专业定位和目标的符合程度。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和建设需要定期开展本科专业评估。

第六条评估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待合格四等。对于待合格的专业,由学校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第七条 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由学校领导,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科专业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各教学单位组织专业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专家现场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经学校审议后公布评估结论。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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