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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行政规章(部分)
2016-11-07 15:24  


管理学院行政规章(部分)

1、 教学运行制度

(1) 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组织教学。

(2) 制定并执行教学运行表、课表、考表,保持教学秩序的稳定。

(3) 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坚持校、系两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4) 任课老师进行认真的备课,进行行之有效的讲述,有计划的布置作业及全面合理地批改作业,有效地组织日常教学活动。

(5) 合理地安排学生学习考核工作,认真组织考试与考查等考核形式,科学合理的评定学生成绩。

(6) 系领导要监督学生实验、实习计划、大纲的制定及运行管理工作。

(7) 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考核制度,搜集教学信息,开展教学评价工作。

2、 考勤制度

(1) 学生考勤制度

① 学生必须参加按教学计划的学习活动和校、系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活动,必须事先请假。

② 请假必须履行手续,填写请假条,申请批准后方可生效。如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复课者,需续假和补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③ 学生上课期间,凡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诊断书。请事假,原则上不准,如有特殊情况从严掌握;一般会客和接待来访安排在课间休息和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组织活动时间。

④ 请假批准手续

ⅰ如确有急事,非当日办不可的,在不误上课和晚上就寝前返回的情况下,由班长批准,班长需及时报系学工办备案。

ⅱ请假三天以内经辅导员批准,报系学工办备案。

ⅲ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经系主管领导批准。

ⅳ请假七天以上,经学生处批准。

⑤ 学生请假填写请假条,先由班长审核签字后按第四条规定办理。经批准的请假条,须交到班长处备查。

⑥ 请假期满,须到准假人处销假。不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2)教职员考勤制度

① 全系教职员必须履行工作职责,按规定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日和要求到岗的时间内,因个人原因(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应事先请假。对于没有请假或没有准假仍没到岗的按旷工论处。

② 请假必须履行手续,填写请假条,申请批准后方可生效。如请假期满后 仍不能复课者,需续假和补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③ 请假,一般应提供相应的证明书。(婚假应提供结婚证明,产假提供医院证明,病假应提供医院证明),当时不能提供证明书的应予以补交,对于应提交证明书的、事后又没有补交的其假期不予确认。

④ 请假批准手续。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的,应由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管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应由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十五天以下的,应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同意,报院人事处批准;十五天以上的,应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⑤ 对于临时调串课的,应由教研室主任同意和系主管主任批准;

⑥ 请假期满,须到准假人处销假。凡不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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